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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快点理财当时官网显示:快点理财主打农业互联网金融,是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移动互联网理财软件,成立于2015年5月
据快点理财当时官网显示:快点理财主打农业互联网金融,是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移动互联网理财软件,成立于2015年5月。另据企查查显示,快点理财公司法人、实控人均为宋文杰。
2018年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快点理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经司计鉴定:截至2018年7月26日案发,鼎夕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金额币种相同)29.8亿余元,未兑付纯本金金额达3.36亿余元。
下面是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涉及到“快点理财”,快来看看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鼎夕公司、被告人S某某、F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C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鼎夕公司诉讼代表人S某某、被告人S某某及其辩护人W某某、被告人F某某及其辩护人P某某、K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并因疫情依法中止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F某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鼎夕公司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并由被告人S某某负责鼎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理财杂志社官网。2015年7月起,鼎夕公司以支付6.5%-12%的年化收益为回报,通过“快点理财”APP平台,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鼎夕公司的房贷业务和被告人F某某、S某某等人经营的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瑞公司)的经营活动。
经司计鉴定:截至2018年7月26日案发,鼎夕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金额币种相同)29.8亿余元,未兑付纯本金金额达3.36亿余元。
2018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S某某抓获。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F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F某某名下房产及2600余万元资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与冻结。
案发后,被告人F某某以支付或打折支付、债权转让方式清退鼎夕公司所吸收的资金,截至2019年12月26日,经司计鉴定确认,尚未兑付纯本金金额合计1.57亿余元。后其继续兑付,截至2020年3月16日,未兑付纯本金金额合计1.26亿余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快点理财”平台对外理财资金余额大约4.7亿元,对外债权约4.3亿元,其中元瑞公司借款2.6亿元,现金资产约4,000万元。由于元瑞公司的借款问题,投资人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各方股东多次沟通后达成一致:F某某将所持有的鼎夕公司股份和元瑞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S某某,鉴于鼎夕公司涉及了P2P业务,S某某承诺“快点理财”平台对外理财规模上限不会突破4.7亿元,而且采取多方实际措施逐渐降低,计划到2018年12月31日将余额降至3.5亿元以下,2019年底余额降至1亿元以下,到2020年12月31日前将投资人的理财资金全部清偿完毕。在鼎夕公司的理财余额未清偿完毕之前,F某某作为原来的实际控制人,有权派驻专业人员对鼎夕公司和元瑞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S某某须全面配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鼎夕公司、被告人S某某、F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鼎夕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代持股协议》等书证,证人张1、B某某、J某某、C某某1、王1、Y某某、Z某某、W某某2最全的财经新闻、C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L某某1、Z某某、L某某2、L某某3、W某某、L某某4的证言及其相关辨认笔录,证人M某某、Y某某、Z某某1、J某某、X某某、Z某某2、H某某、L某某某、T某某、M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快点理财”APP上个人资金记录、购买产品页面截图,上海司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计鉴定意见书》《司计补充鉴定意见书》最全的财经新闻,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以及案发后鼎夕公司兑付资金的有关银行支付凭证、部分投资人的谅解书,被告人S某某、F某某签署的《备忘录》及被告单位鼎夕公司、被告人S某某、F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理财杂志社官网,被告单位鼎夕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S某某、F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S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F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S某某退赔25.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F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清退投资人损失,获得部分投资人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又退赔了120余万元,且其房产与巨额资金被查封、冻结可供执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S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S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F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F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变卖家中资产,积极退赔、挽损,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并主动提供房产信息、缴纳巨额资金供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最全的财经新闻,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S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F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最全的财经新闻。(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F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最全的财经新闻,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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