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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的GDP只有1495.41亿美元,仅占美国GDP的6.35%,经过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2017年中国GDP已达126401.68亿美元,占美国GDP的65.28%,中国创造了世界经济史的奇迹,1978-2016年的平均年增长率为9.7%,远超同一时期其他主要经济大国的增长率
据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的GDP只有1495.41亿美元,仅占美国GDP的6.35%,经过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2017年中国GDP已达126401.68亿美元,占美国GDP的65.28%,中国创造了世界经济史的奇迹,1978-2016年的平均年增长率为9.7%,远超同一时期其他主要经济大国的增长率。【1】伴随着国家经济的腾飞发展,个体公民的财富也水涨船高。据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联合发布《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显示,2016年,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到158万人,2014-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预计到2017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187万人。
2016年,中国高净值人群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49万亿人民币;预计到2017年底,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58万亿人民币。
这些伴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家致富的“富一代”高净值人群也逐步迈入高龄,“富二代”及家庭财富传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历史上的王朝更迭,世家传承给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孟子·离娄章句下》:“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其意指先辈积累的财富经过几代人就消磨殆尽;《战国策·触詟说赵太后》:“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王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富不过三代”。
论及传承,必然要涉及家庭、乃至家族。不同于西方将家庭的功能囿于繁衍后代,将、经济、宗教等功能交于家庭之外的其他团体来担负。中国式家族的功能往往不限于生儿育女,甚至兼具、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且为了要经营这许多具有长期绵续性的事业,家逐渐演化成族,形成以家族延续、家族和谐、家族团结、家族富足和家族荣誉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家族观,并开始谋求家族财富和家族精神的双重延续。【3】纵使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三大改造逐步瓦解了以家族为主体的社会单元结构,但中国人自古习惯宗族群居,流动性差,往往自出生之日起就在一个地方待二三十年十大免费自学理财,甚至终其一生都不会离开家族的范围。家族始终作为中国社会的基础元素,“其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社会生活的负责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是按照家族制组织起来的”【4】。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造就了大量掌握巨额财富的高净值人群。论及财富时,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江平持这样的观点:财富本身无所谓好坏,它无非是一堆没有生命的数字而已,赋予它生命的是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一个人对所创造、所拥有的财富负有责任和使命,财富就是造福自己、造福家人、造福他人、造福社会的福音,反之就可能成为祸害。一个人善于创造财富是令人尊敬的,一个人勇于负起责任、善于管理财富则更加令人敬佩。负起财富的责任,运用财富多做善事,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方面;通过财富的分配,教育后代、引导后代的行为,使后代不为财富所累而能够健康成长,是财富责任的另一个方面,而且往往是更难的一个方面。【5】
为了家族的延续、家族的和谐团结,以及家族的长久富足,自然产生家庭财富规划的内生需求,“富一代”渴望解决“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问题,如何规划家庭财富传承,自然成为其需要思考关注的头等大事。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十大免费自学理财,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说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律赋予公民以自由意志决定自己合法财产的传承事宜。《信托法》第8条规定可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而家族信托又被称之为“先辈从坟墓中伸出的一只手”。如果“富一代”不充分规划家庭财富传承,则会给家庭财富传承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争夺财产的可能性。
首先,继承人可能不清楚家庭财产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只有“富一代”才清楚的代持财产、隐名财产,未做家庭财富传承规划,可能无法让全部家庭财富传递给后代或者与财产代管人引发纠纷。其次,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第14条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最后,“富一代”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投资移民等,其家庭财富传承往往与涉外因素交织,因而存在准据法选择争议,并引发实体法上更大的争议。例如,涉外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其亲子关系的认领、准正等有别于国内法;涉外遗嘱是否生效或遗嘱自动撤销情形;特留份及其份额争议;涉外遗产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别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夫妻财产关系共有制或分别制情况下遗产范围界定,以及涉外继承人继承数额限制等。
因此,在法定继承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各继承人与被继承的亲密程度、相互赡养扶助的贡献度不同,因而对遗产份额的要求不同,特别是存在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的情况时,必然产生久而不决的遗产争夺大战。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分析:“……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所以求定而息争也……”人心是善变的,而制度设计能够产生一个“确定性”,减少继承人对分得财产的过高心理预期,减少了引发遗产争讼的可期待利益。如果一件事情没有可期待利益,自然不会有人去做,进而可以减少争夺遗产的可能性。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富一代”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当导致财富传承引发家庭纷争的事情屡见不鲜十大免费自学理财,一代国画大师齐白石许麟庐遗产引发相争,著名相声大师侯耀文遗产引发姐妹相争,云南富商坠机身亡引发公公与儿媳对簿公堂。相反,传承25代超过900年的历史的列支敦士登家族,家传六世的美国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邵逸夫家族顺利传承交接。这些家族和睦传承的生动案例启示着“富一代”认真做好财富传承规划。
“富一代”创立的家族财富构成中,企业占了很大的比重。我国民营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统一,管理者就是财产所有者,民营企业的股东、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一。这导致企业容易形成家长制权威,容易进行隐密财务操作。【6】虽然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我国公司发展缺乏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的某些不当行为,例如将公司财产用于购买股东个人房产、汽车,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家企混同。由此,导致公司丧失法人独立性,进而被人民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家庭财产由此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家庭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风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有制,在夫妻未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婚变的情况下,“富一代”所传承的财产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导致“富一代”家庭财产缩水一半中金财富官网。因此“富一代”有必要对其所传承的财富进行特别安排。《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变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变时同样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富一代”有必要制定家企分离方案,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进行有效隔离,合理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避免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财富传承上,应该利用遗嘱、保险、赠与等工具,明确子女所继承之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家庭财产不被稀释。由子女与其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划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将财产进行信托处理,减少子女因婚变导致财产缩水。
企业的持续经营才是财富不断的源泉,因此在传承企业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企业股权十大免费自学理财、控制权的传承,更要考量人的因素。【7】虽然部分“富二代”受过良好教育,有过海外留学经历,具有国际视野,对新事物、新思维的接受能力较强,但可能对父辈所从事的传统行业不感兴趣,无意。也有部分“富二代”从小养尊处优,欠缺企业经营管理才能,只顾奢靡消费、挥霍无度。因此,财富传承不是简单的股权继承,而是要针对传承对象的具体情况,考虑以何种形式传承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以及传承对象的持续受益,防止过早挥霍殆尽。
虽然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这并不意味着财富传承不存在税收问题。在我国财富传承涉及的税收征缴更多体现在财产权属转移环节,在变更财产权属的时候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在我国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财产的流转进行征税,具体如下:
(1)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第2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法定继承人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的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因此,土地、房屋因继承发生的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缴范围。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十大免费自学理财、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5)继承人需要缴交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2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中金财富官网。”因此,领受房屋所有权凭证的继承人应缴交印花税,其税率为凭证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1)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3条之规定,股权继承属于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第13条之规定,继承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因此继承股权可以成本价甚至零对价办理股权转移过户登记,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十大免费自学理财,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前,中国对自然人转让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应当缴税的个人所得的定义,未明确规定继承现金、存款、金银首饰、古董名画等财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中金财富官网,亦暂未了解到现金、存款、金银首饰、古董名画等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需缴税的实例。
由于“富一代”财富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有些资产会配置在国外,在中国公民投资比较集中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均对遗产征税。例如,对持有美国房产的非美国居民,遗产税的免税额是60,000美金,对超过60,000美金以上的遗产部分适用税率40%进行征税,美国税种除了遗产税外,还有继承税(个别州征收,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遗产,而继承税的征收对象是继承人)等。在加拿大,遗产征税是以资本利得税的形式体现,即继承人需对继承发生时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取得该资产时的价格之间的增值部分缴纳利得税,适用税率为50%。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相似,也是采用资本利得税的形式对遗产征税。
据笔者与英国律师的交流得知,英国遗产税的免税额目前为325,000英镑,适用税率为40%,即对持有英国资产的中国公民,遗产税是遗产价值(被继承人在英国的全部财产总和)扣除325,000英镑后余额的40%。除配偶之间的继承外,其他继承都可能涉及遗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另外虽然配偶之间的继承不交遗产税,但是在该配偶继承财产后对相关财产的处置及再继承都可能会产生利得税或遗产税。持有英国资产的人一般都会采用合适的遗嘱、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进行财富传承安排,以尽可能合法降低或避免继承人将来承担的遗产税。
因此“富一代”在全球资产配置,进行财富传承规划的时候,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尽可能保全传承更多的家庭财富。
【1】隋福民、巴斯·范鲁文、韩锋:《世界经济史的壮丽篇章——中国改革开放40年经济发展成果与世界主要经济体比较》[N],中国新闻网,。
【2】《今日头条丨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附报告PDF下载)》,2017-06-21 18:01,。
【3】顾童桐:《中国式财富传承方式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D],2018年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奈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转引自马云、苏金文、段志秀:《中国家族制自治结构及其历史解体过程》,2014年、2015年兰州大学校创项目阶段性成果。
【5】江平:《成功财富传承,离不开责任与担当————评家族财富管理之道》[J],金融博览(财富),2018年01期。
【6】熊慧贞:《民营企业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转移隐匿财产现象的解决对策及建议》[J],载于《中外企业家》,2011年12期。
【7】徐霄燕:《传承财富,这些错不能犯——律师眼中的财富传承五大误区》[N],中国妇女报,2016 年5 月6 日,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