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理财理财规划师等级划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至2023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6,673,099股,占公司总股份650,859,649股的44.04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5,875,827股,占公司总股份650,859,649股的37.777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797,272股,占公司总股份650,859,649股的6.268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理财规划师等级划分。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4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股数【3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942,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10】%;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8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2】%;反对股数【9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日常理财,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3,979,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股数【3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924,0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股数【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唐台英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1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股数【55,500】股理财规划师等级划分,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日常理财。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899,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日常理财。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1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899,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3,955,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899,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唐台英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1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899,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1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股数【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8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2】%;反对股数【9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967,0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53】%;反对股数【9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942,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10】%;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90】%;弃权股数【0】股日常理财,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942,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10】%;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435,1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2】%;反对股数【1,2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717,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57】%;反对股数【1,2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5,660,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6,942,9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10】%;反对股数【1,0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项议案同意股数【286,658,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股数【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7,94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股数【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弃权股数【0】股日常理财,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