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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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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南昌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29),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在报名期限内,共有11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上述11家意向投资人均已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报名期限内,共有10组意向投资人(原11组投资人中2组合并)均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追加缴纳投资保证金10,000,000.00元/组,上述意向投资人合计缴纳投资保证金20,000,000.00元/组。
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3)赣01破16号《决定书》,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正邦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委员会根据《正邦系企业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规则及评分细则》依法评审表决,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认双胞胎信达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为中选投资人。
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农业”)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双胞胎农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农作物的种植(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禽畜、水产品的养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饲料、饲料原料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双胞胎集团由江西双胞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控股”)、双胞胎(深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等经营实体组成,是专业从事粮食种植与贸易、饲料生产与销售、生猪养殖、生猪屠宰与深加工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大型企业集团。
双胞胎集团在农牧产业历经二十余年发展,在生猪养殖、饲料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2022年度积累理财的好处,双胞胎集团猪饲料销量近1200万吨,位列全球猪饲料企业前列,实现生猪上市超930万头,进入国内前四,母猪存栏规模超50万头。2022年双胞胎集团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65位销售代销理财的渠道,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97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122位,江西民营企业第2位。
双胞胎农业系双胞胎集团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的投资主体,系由双胞胎集团主要经营实体之一双胞胎控股设立的投资平台。双胞胎农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双胞胎农业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将持有公司约15.36%的股权(以公司截至2023年7月24日总股本34.16亿股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约定的拟转增57亿股之和为基数计算,最终持股情况以南昌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载明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双胞胎农业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潜在关联方。
双胞胎农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芜湖千鲤信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千鲤信双”)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芜湖千鲤信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芜湖千鲤信双的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芜湖千鲤信双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成立时间较短理财工具有什么,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至目前,芜湖千鲤信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芜湖千鲤信双的份额为0.1996%,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千鲤信双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财工具有什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金牧纾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金牧”)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南昌金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昌金牧成立于2023-07-26,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资”)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江西省首家地方资产管理机构(AMC),于2016年2月由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主导发起在南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员工195人,内设6个业务部门和9个职能部门,下设10家子公司。江西金资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成立了党委和纪委,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会一层”,构建了务实高效、规范运行、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经营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追偿债务;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发行承销;对外投资和财务性投融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咨询顾问等业务。??江西金资始终秉持“专业敬业、求实务实”的价值理念,致力于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纾困,为地方发展赋能,努力成为卓越的不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价值发掘者。公司信用等级为AA+,多次荣获“中国地方AMC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奖”“十大地方AMC领先发展卓越奖”“十大地方AMC优秀案例奖”“江西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发展特殊贡献奖”等荣誉,并获评江西省和南昌市“双料”服务业龙头企业。
南昌金牧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泓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泓洋”)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宁波泓洋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泓洋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泓洋与重整投资人中的宁波鼎一惠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但双方不存在出资安排。
宁波泓洋与宁波鼎一惠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芜湖信叔财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信叔财达”)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芜湖信叔财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实际控制人: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芜湖信叔财达的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芜湖信叔财达成立于2023年7月27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至目前,芜湖信叔财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芜湖信叔财达的份额为0.4566%,芜湖信叔财达有限合伙人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芜湖信叔财达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鼎一惠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鼎一惠嘉”)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宁波鼎一惠嘉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鼎一惠嘉成立于2022年8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至目前,宁波鼎一惠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宁波鼎一惠嘉的份额为0.03333%,实际控制人为郑华玲。
宁波鼎一惠嘉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鼎一惠嘉与重整投资人中的宁波泓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但不存在出资安排。
宁波鼎一惠嘉与除宁波泓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贸产业基金”)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国贸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国贸产业基金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云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云图”)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深圳云图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云图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南昌流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流重”)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南昌流重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888号(紫鑫商务广场)2号楼一单元2008室
南昌流重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深圳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高新投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招平锦绣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平锦绣二号”)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招平锦绣二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实际控制人:招平锦绣二号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平资管”),招平资管控股股东为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招商局集团是一家业务多元的综合企业,成立于1986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为169亿元人民币,招商局集团核心业务集中在交通、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其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招平锦绣二号成立于2022年8月8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股东招平资管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处置、困境企业投资、破产重整投资为主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创新为引领,立足珠三角、面向全国,为目标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末,招平资管资产总额1,805,912.84万元,所有者权益373,827.05万元。
招平锦绣二号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江西国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的管理和运营;资本运营;企业改制重组顾问、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和代理;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3月末销售代销理财的渠道,江西国控下辖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一级控股子公司以及130家二级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集中在铜业、钢铁、建筑及其他业务板块。2022年江西国控实现营业收入6,636.75亿元,其中建筑业收入431.38亿元,占比6.5%;铜业收入5,040.18亿元,占比75.9%;钢铁业收入745.14亿元,占比11.2%;其他收入420.05亿元,占比6.3%。
截至目前,江西国控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佛山市德舟景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舟景航”)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德舟景航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舟景航成立于2023年01月5日,成立时间较短,之前年度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至目前,德舟景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德舟景航的份额为1%,实际控制人为谭建明。
德舟景航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共青城吉富创盈另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富创盈”)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吉富创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董正青,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其在1989年10月至1993年11月,任职于暨南大学讲师;1993年12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200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未在任何单位任职;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任中科利健制药(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1月至今,未在任何公司任职。
吉富创盈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重庆康信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信泓”)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康信泓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康信泓成立于2023年1月19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止目前,康信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康信泓的份额为0.02%,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康信泓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宏丰”)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前海宏丰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前海宏丰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广东粤乾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粤乾”)与正邦科技、管理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广东粤乾的基本情况如下:
广东粤乾成立于2023年7月6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截至目前,广东粤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广东粤乾的份额为0.0979%,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乾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2023年8月4日,管理人及公司与乙方一至乙方九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与乙方十至乙方十七就各自认购份额分别签署八份《重整投资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乙方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正邦科技重整,乙方各方根据协议享有重整投资利,承担重整投资人义务。
2023年7月20日,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正邦科技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乙方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正邦科技重整,帮助公司化解经营及债务危机,助力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乙方同意在正邦科技《重整计划》获得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后销售代销理财的渠道,按《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受让转增股票。乙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正邦科技股东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18股的规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7亿股股票,其中:
考虑到正邦科技存量可转债(以下简称“正邦转债”)可能进一步转股,将导致正邦科技总股本增加,若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导致转增股票超过57亿股,则转增股票以57亿股为限,相应调减每10股转增股数。
正邦科技2019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公告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中,总计尚有47,933,750股未完成回购注销。若后续正邦科技完成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届时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若未完成回购注销,则正邦科技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时,该等限制性股票不纳入转增基数之中。
转增的57亿股股票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和经南昌中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的总对价款等内容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
乙方十七以1.6元/股认购5,000,000股转增股票;剩余550,000,000股转增股票由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即现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其拥有的抵债资产出资、双胞胎信达联合体及其他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设立,具体以重整投资方案及《重整投资协议》内容为准)以1.6元/股认购。
转增股票中剩余2,550,000,000股股票(如最终转增股票低于57亿股的,则相应调减此部分股票数量)用于向公司以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等十家实质合并重整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养殖系列公司”)的债权人抵偿债务。
乙方合计向甲方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34.6亿元,其中乙方一按照1.1元/股的价格认购,乙方二至乙方十七及其他第三方均按照1.6元/股的价格认购,乙方二至乙方十七均独立按照该方认购金额向甲方支付受让价款,不对其他投资人支付受让价款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一为乙方二至乙方九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乙方十至乙方十七的支付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一至乙方九应于《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票受让价款5%的投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59,960,000.00元),双胞胎信达联合体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52,000,000.00元(包括双胞胎信达联合体超额缴纳的12,000,000.00元保证金)应于乙方一至乙方九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且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除乙方四和乙方六缴纳的8,000,000.00元投资保证金将于乙方一至乙方九支付完毕股票受让价款后原路退还外,乙方一至乙方九缴纳的其余151,960,000.00元投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增股票对价款(不计息)。
乙方十至乙方十七应于《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票受让价款5%的投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3,040,000.00元)。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且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上述投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增股票对价款(不计息)。
乙方十将支付投资保证金2,64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20,000,000.00元,待乙方十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十一将支付投资保证金2,40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待乙方十一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十四将支付投资保证金1,60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9,000,000.00元,待乙方十四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十五将支付投资保证金1,20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20,000,000.00元,待乙方十五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十六将支付投资保证金80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20,000,000.00元,待乙方十六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十七将支付投资保证金400,000.00元,前期已缴纳的保证金11,000,000.00元,待乙方十七缴纳完毕投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自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3,295,000,000.00元并退回乙方四和乙方六前期缴纳的共8,000,000.00元投资保证金。乙方分别支付的金额如下:
乙方四将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80,000,000.00元,乙方四前期缴纳的4,000,000.00元投资保证金将于乙方四支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乙方六将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80,000,000.00元,乙方六前期缴纳的4,000,000.00元投资保证金将于乙方六支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各方同意,甲方和/或丙方应在乙方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5个工作日或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15个工作日(以孰晚者为准)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甲方和丙方确认,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转让权、担保权益、所有权保留或任何其他担保协议,或任何扣押、冻结或查封的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且自股票过户之日起,标的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一切权益应由乙方享有。
重整完成后,乙方一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乙方二至乙方十七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一)《重整投资协议》经各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经《重整投资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重整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重整投资协议》方可解除。《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如根据监管要求或法院的指导意见对《重整投资协议》实质性条件进行调整的,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书面通知解除协议。
4.丙方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重大误导,导致(a)乙方无法取得标的股票,或(b)乙方一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或(c)乙方遭受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非洲猪瘟损失除外);
5.丙方未能履行其在《重整投资协议》下的承诺和其他义务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未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并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形;
6.重整计划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与乙方此前取得的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并给乙方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
4.甲方或丙方无正当理由导致乙方未能按《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公司转增股票超过10个工作日。
3.非因甲方和/或丙方原因,公司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南昌中院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4.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未能按照重整投资方案的投资条件同时参与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重整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签署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及履行其他投资义务、实质变更重整投资方案中的投资条件等)。
(四)如非因《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原因本次交易未能取得国家反垄断局(或其授权的下属机构)出具的《无异议函》,则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协议项下各方均不视为违约。
(五)如出现上述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所约定的情形,丙方应当于收到乙方十至乙方十七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十至乙方十七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若有)及股票对价款,甲方应当督促丙方及时返还上述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
(六)如出现上述第(五)款、第(七)款所约定的情形,且经过乙方一至乙方九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或丙方未纠正的,乙方一至乙方九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甲方和/或丙方应当于收到乙方一至乙方九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一至乙方九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下同)及股票对价款,甲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丙方退还。甲方应当督促丙方及时返还上述投资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若甲方和/或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一至乙方九退还上述投资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的,则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一至乙方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返还投资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七)如出现上述第(五)款所约定的情形,且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乙方十至乙方十七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丙方应当于收到乙方十至乙方十七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计息,若有)及股票对价款理财工具有什么,甲方应当督促丙方及时返还上述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
(八)如出现上述第(六)款第1项、第4项所约定的情形,且经过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纠正的,甲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乙方认缴的股票份额,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如出现上述第(六)款第4项情形的,除不退还保证金外,乙方十至乙方十七需另行向甲方及丙方承担其股权对价款10%的违约金。
(九)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一至乙方九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各方应当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在报名期限内,共有11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上述11家意向投资人均已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报名期限截止后,临时管理人及公司配合各组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及筛选,共有10组意向投资人(原11组投资人中2组合并)均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投资保证金20,000,000.00元/组。
结合投资人的报名情况,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按照最终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方案确定了本次转增股票的认购价格。
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但该价格综合考虑了其投资风险、参与重整及后续经营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和同类重整案例中股票受让价格等因素,经过公开遴选程序确定;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是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将经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法院批准后执行。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可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18股的规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7亿股股票。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将持有公司约15.36%的股权(以公司截至2023年7月24日总股本34.16亿股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约定的拟转增57亿股之和为基数计算,最终持股情况以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及中登登记为准)。因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已被南昌中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重整程序中可能对其持有公司股权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不确定性。
因乙方一关联方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重合,为妥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重整完成且乙方一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乙方一及关联方承诺:
1.公司重整完成后,就乙方一及关联方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乙方一及关联方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正邦科技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乙方一及关联方将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以市场公允价格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乙方一及关联方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资产注入公司。
3.乙方一及关联方将于取得公司控制权后的2年内,启动业务/资产注入公司的法定程序,并在重整完成后的4年内完成相关业务及资产的整体上市。
4.无论何种原因,若乙方一及关联方获得有关与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积累理财的好处、开发及经营机会,公司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
5.乙方一及关联方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避免乙方一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保证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所有相关公司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所有相关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限制任何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将公正对待各相关企业,按照其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所有相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1.若乙方一及关联方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业务/资产注入公司的法定程序,乙方一及关联方承诺委托公司全面托管相关业务/资产的生产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至相关企业符合上述注入条件并完成注入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同业竞争为止。
2.如乙方一及关联方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业务/资产注入公司,公司有权将超过承诺期限后的应付乙方一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乙方一及关联方实际履行承诺事项或消除同业竞争为止。
3.如乙方一及关联方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业务/资产注入公司,并因此对公司再融资造成实质影响的,乙方一及关联方将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措施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重整完成后,乙方一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乙方二至乙方十七及其他第三方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本次重整完成后24个月内,乙方一及其关联方将逐步启动生猪养殖、饲料等业务资产置入公司的重组程序,并在重整完成后的4年内完成相关业务及资产的整体上市。
根据公司需要,乙方一及关联方将按照不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价格收购公司因产能限制而无法自育肥的仔猪,为公司提供仔猪兜底销售保障。
乙方一及关联方将与公司共享行业领先的饲料研发技术成果、生产管理平台,协助公司推出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饲料产品,并进一步降低公司饲料生产成本。
如公司因自身产能限制等原因存在饲料代加工需求,乙方一及关联方将为公司提供具备成本竞争力的饲料代加工服务,并优先满足公司的代加工需求,同时给予公司低于乙方一及关联方同类代加工服务价格20%以上的优惠。
在本次重整完成后2年内,公司实现栏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生猪上市率超过93%;本次重整完成后3年内,实现公司年生猪上市规模达到1200万头。
在本次重整完成后2年内,实现公司母猪场平均PSY(单头母猪年产猪苗数量)达到25头以上,生猪养殖料肉比低于2.7,断奶苗综合成本低于390元/头,生猪上市综合成本较2023年水平下降1.5元/斤以上;在乙方一及关联方资产注入公司前,乙方一及关联方实现栏位利用率90%以上,PSY(单头母猪年产猪苗数量)达到26头以上销售代销理财的渠道,生猪养殖料肉比低于2.6,生猪上市率超过94%,断奶苗综合成本低于360元/头,生猪上市综合成本低于7.5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