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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效劳的给付方法与数字内容不同宏大,也更多样化
数字效劳的给付方法与数字内容不同宏大,也更多样化。以最多见的搜刮引擎和交际媒体为例,条约的标的物是一种在线供给的效劳,由消耗者会见运营者的效劳器,利用各种数字效劳,而数字效劳客观上不会由运营者传输进入消耗者指定的特定体系,没法经由过程《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所划定的方法停止给付。再如,消耗者普遍利用的各种流媒体视频网站也是一种常见的数字效劳:消耗者付费定阅后能够挑选寓目视频,但并不是购置作为数字内容的视频,因此视频自己其实不供消耗者下载,作为条约标的物的视频点播效劳更不会进入消耗者指定的特定体系,第512条第2款划定的数字产物的托付方法也无从完成。
2020年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生意条约纠葛案件合用法令成绩的注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第2条划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无形载体托付的电子信息产物,当事人对托付方法商定不明白,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划定仍不克不及肯定的,买受人收到商定的电子信息产物大概权益凭据即为托付。”该条则在内容上完整相沿了2012年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生意条约纠葛案件合用法令成绩的注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2012年《生意条约注释》)第5条,持续利用“标的物为无需以无形载体托付的电子信息产物”的表述,与《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表述其实不分歧。可是,“无需以无形载体托付”在内容上即解除了《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中所划定的传统的托付方法理财富物有风险吗,因此实践针对的是第2款所划定的“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之情况。因而,《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和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第2条实践上都是针对数字产物的给付成绩,但规制的偏重点有所差别:前者针对给付工夫的成绩,后者则针对给付方法的成绩。
《民法典》第512条初次提出了电子条约的观点,并在第2款中对数字产物的托付停止规制,是对数字化时期和数字经济的实时反应,表现了《民法典》内容的时期性和前瞻性。可是,该条第2款划定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之给付方法仅是一种最后级的数字内容的托付方法,既不契合现在纷纷庞大的数字内容的实践给付方法,也完整没有思索到数字效劳与数字内容给付方法的区分。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比拟于《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扩大出了托付权益凭据这一范例,可是缺少系统性和明晰的界定,也一样有力应对数字效劳的供给方法。因而,以《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为根底的数字产物给付划定规矩客观上曾经难以合用于当前兴旺开展的数字时期,招致理想的数字产物给付实践上处于没法可依的窘境,因而必需重构数字产物的给付划定规矩。
《中华群众共和百姓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12条吸取《中华群众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51条的划定,用三个条目划定了电子条约标的物的托付工夫。此中,第1款第1句规制的工具为“电子条约的标的为托付商品并接纳快递物流方法托付的”,实践针对的是条约标的物为动产且接纳快递物流方法托付的状况,常见的收集购物即属于此范畴;第2句所划定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给效劳的”则指网约车效劳、网上告竣体检合划一情况几万块钱怎样理财。综合第1款的两句话能够看出,该款针对的状况是单方当事人经由过程信息收集订立了电子条约,但条约的标的物仍需求经由过程传统的方法来给付,如寄送实体货色或线款则针对跟着互联网的开展而新呈现的“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状况。比较第1款将条约标的物辨别为“商品”和“效劳”两大范例的做法,并分离社会理想,第2款所称“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标的物也该当辨别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书、电辅音乐、电子游戏等能够下载到电子产物中的“无形商品”,另外一类则是包罗流媒体、云存储、交际媒体等在内的数字化的效劳。我国立法构造和一些学者曾经明白提出,此类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标的物即为数字产物。
《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将“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作为完成托付的尺度。从字面上来看,数字内容的运营者该当间接向“消耗者指定的特定体系”托付。这一划定与《民法典》第137条关于数据电文情势的意义暗示的见效工夫根本分歧,均接纳了抵达主义。比拟于第137条增长“可以检索辨认”是为了应对数字产物曾经进入对方指定的体系但没法被检索辨认的状况,如传染了病毒,从而愈加精确地肯定托付工夫。换言之,立法者以为,作为标的物的数字内容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特定体系即进入受领人的安排范畴,大概置于受领人凡是状况下能够理解的形态,也就意味着“抵达”了相对人。
立法构造在订定《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时的确遭到了接纳数据电文情势的意义暗示的见效划定规矩的影响,在肯定数字产物的给付工夫上也接纳了“抵达主义”,托付所在也响应地被肯定为债务人所指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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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安身点固然是肯定数字产物的给付工夫,却同时将托付方法限制为赴偿之债(运营者将数字产物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被检索辨认)这一特定范例,《生意条约注释》在必然水平上细化并丰硕了详细的给付方法。但成绩是,这一薄弱的划定足以包括当前社会纷纷庞大的数字产物的给付方法吗?
关于带数字元素的商品和数字内容的无形载体等商品来讲,其固然与数字产物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络,在许多方面都该当与数字产物同享不异的法令标准,可是其不契合《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划定的“条约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这一根本条件,不克不及合用数字产物的给付划定规矩,而该当合用《民法典》条约编关于动产的生意条约中所建立的托付划定规矩,此中相干的数字产物能够呈现的给付停滞的成绩,则次要按照《民法典》条约编中关于瑕疵给付的违约义务来予以处理。
之以是呈现这类悖论,是由于立法者混合了电子条约和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第512条第2款本意是规制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却又被硬套上了一个“电子条约”的限制前提。《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对“电子条约”停止了明白的形貌,即“经由过程互联网等信息收集订立的”,因此仅针对条约的订立方法与情势,而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针对条约的标的物理财富物有风险吗,两者岂能同等视之?换言之,条约标的物的给付工夫为什么要遭到条约之订立方法(电子或非电子)的限定?因而,该当对《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合用条件停止扩大注释,使其不再范围于电子条约:不管条约的情势为什么,只需标的物是接纳在线传输方法给付的数字产物,就该当予以合用。
现在,消耗者不管是向苹果公司(Apple)购置数字音频/视频内容或电子图书,仍是向任天国公司(Nintendo)购置数字版电子游戏,运营者都不会请求债务人指定特定的体系,更不会向特定体系中传输相干的数字内容,而是在消耗者账户中的“我的音乐与视频”“我的游戏”大概“已购置内容”等列表中展现曾经购置的数字内容。消耗者在确保相干装备毗连到互联网且存储空间充沛的状况下,能够随时下载或装置相干数字产物。在这类状况下,在消耗者真正下载相干数字产物之前,数字产物一直存储于运营者的装备或效劳器中,并没有进入消耗者指定的体系。而消耗者随时能够下载则意味着运营者供给了一种让对方能够随时实践获得数字内容的形态,从而完成托付。此种状况如同运营者在本人的堆栈中选择出适宜的一件商品,并贴上消耗者的姓名予以辨别,随时等候消耗者前来支付。因而,现在数字内容常见给付形式实践上更靠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
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划定了赴偿之债的形式,而现在数字内容常见托付形式实践上更靠近于往取之债。别的,该款所划定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这一静态的历程,意味着作为条约标的物的数字内容从运营者的管领范畴进入了消耗者的管领范畴几万块钱怎样理财。可见,这一划定实在仍是相沿了传统动产托付的形式,即“占据的移转”,从而进动作产品权变更的公示(Publizitätsfunktion)。这在动产买卖中具有主要的意义,动产的占据人凡是会被推定为一切权人,而本人无需对此举证证实。但是,占据的公示功用凡是仅表如今动产之上,而在数字内容的买卖和权益变更中,此种公示功用仿佛很难闪现。并且,数字内容比拟于传统有体物的一个明显特性在于其可复制性,运营者其实不会由于向消耗者托付数字内容而损失对其占据,由于数字内容会不断贮存在其效劳器上。以是,“占据的移转”对数字内容而言无从完成。实践上,关于消耗者来讲,更主要的是要得到随时能够获得(例以下载)数字内容的办法,而不管本人终究什么时候真正操纵这类能够性而获得数字内容,比方将其下载并存储在本人的装备中。比方一个消耗者购置了电子书以后,其需求的是运营者向本人供给一种能够得到该电子书的手腕,在己方前提适宜之时,能够便利地经由过程点击链接大概输入暗码就下载该电子书。至于电子书什么时候真正被下载到本人的硬件装备大概传输到本人的假造管领空间,如电子邮箱体系中,均在所不管。
内容概要:《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努力于规制数字产物的给付,可是仅供给了开端的不成熟的处理计划,且疏忽了数字效劳这一主要范例,没法应对当前数字社会的理想,更没有给数字经济与数字产物的将来开展预留空间。因而,必需重构数字产物的给付划定规矩。按照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这两大范例的辨别和各自的手艺特性和开展趋向,该当重点掌握给付的标的物、向谁给付和给付的详细方法这三个环节,别离建立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的给付划定规矩。以给付数字内容为标的的条约素质上更靠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其给付完成的标记为运营者使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获得数字内容或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而对供给数字效劳来讲,运营者使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利用数字效劳即为完成给付。
按照《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数字产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的工夫为给付工夫。此款划定与《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所划定的“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接纳数据电文情势的意义暗示”的见效划定规矩很是类似,因而有学者将这两个条则停止比力阐发,以至以为第512条第2款中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也就是数据电文。此种概念对数字产物存在较着的曲解,由于《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所称的数据电文凡是作为意义暗示的载体,包罗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电报、短信、传线款所划定的条约的标的物针对数字产物,包罗数字内容与数字效劳,与数据电文有素质区分,不成等量齐观。
可见,《民法典》的立法者在订定第512条第1款的时分充实尊敬了社会理想,辨别了传统的有体物和线下效劳自然差别的给付方法,可是在面临数字产物之时,却仅针对数字内容而完整疏忽了数字效劳的存在,更不消说数字效劳之给付方法的特性几万块钱怎样理财。因而,我国立法中完整缺少对供给数字效劳的规制。
至于运营者终究有任务供给数字内容自己仍是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则该当优先按照单方当事人的商定。假如对此没有明白商定,且没有呈现此中某种方法不契合条约的目标或数字内容的性子的状况,那末该当以为运营者有权挑选向消耗者供给数字内容或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
起首,数字内容的运营者停止托付举动的标的物既可所以数字内容自己,也可所以下载链接或下载暗码等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而对数字效劳来讲,不存鄙人载的能够性,因此运营者只能是供给数字效劳自己。其次,数字内容的详细托付方法被辨别为“可获得”和“可利用”,前者次要指运营者在必然水平大将对数字内容的永世掌握权转移给消耗者,多么可消耗者下载数字内容。这也不会出如今数字效劳的状况下。因而,关于数字效劳的供给来讲,只要“(让消耗者)可利用”(is made accessible to the consumer)这一种托付方法,这也与数字内容的“可获得”发生了明显的比照。最初,数字效劳既有能够间接向消耗者供给,也有能够经由过程一个消耗者指定的体系而供给。比方,消耗者和运营者告竣在线图片处置效劳条约(即网上修图效劳条约),消耗者指定运营者将精修的图片上传某云盘,然后见告本人下载链接和暗码。这一点与数字内容的托付是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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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对第512条第2款停止扩大注释后,又会呈现一个新的成绩:《民法典》第512条的三个条目之以是被安排在统一个条则以内,是由于从外表上看,三款均以电子条约为规制工具,致使学者险些都以为第512条就是处理电子条约的托付工夫成绩。第1款规制的工具为“电子条约的标的为托付商品并接纳快递物流方法托付的”和“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供给效劳的”,出力处理收集购物、网上购置线下效劳等常见状况,必需在电子条约的框架下合用。可是经由过程前述阐发可见,必需突破第512条第2款“电子条约”的合用条件的限定,方能完成该款的功用。与此相分歧,第512条第3款是关于条约当事人商定优先的划定,假如触及数字产物,一样也需求打破“电子条约”之条件的限定。在此状况下,《民法典》第512条的三个条目的合用工具和条件就呈现了差别,招致这个条则内部呈现没法补偿的扯破,没法配合承载“电子条约的托付工夫”的称号。
按照实行所在的差别,能够将债分为赴偿之债(Bringschuld)、往取之债(Holschuld)和送赴之债(Schickschuld)三种。赴偿之债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地点地停止实践托付,因此实行地和实行成果地均在债务人处;往取之债指债权人有任务选择出适宜的标的物并停止辨别,然后告诉债务人,债务人前去债权人地点地受领给付,因此实行地和实行成果地均在债权人处;送赴之债指债权人有任务选择出适宜的标的物并停止辨别,但没有任务前去债务人地点地托付,而是要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输至债务人地点地,实行地为债权人地点地,而实行成果地为债务人地点地。
这类给付方法是现在兴旺开展的数字内容的素质属性所决议的理财富物有风险吗。在数字内容降生早期,最多见的是数字文本和图片等,所占空间普通以字节(B)大概千字节(KB)计,凡是不会超越几兆字节(MB),便于经由过程间接的线上传输方法停止托付几万块钱怎样理财。可是,现在无损音乐、超清视频、大型电子游戏等逐步成为数字内容买卖的支流,其所占空间动辄几十上百千兆字节(GB)以至更多,客观上分歧适由运营者间接传输到条约相对人指定的特定体系,而更合适供给下载的链接或地点,由对方在前提合合时(收集毗连不变、硬盘存储空间充足等)自动获得。这有助于制止因客观缘故原由招致传输中止,进步数字内容的托付服从。
在承载意义暗示的数据电文的传输中,不管借由相对传统的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电报、传真,仍是跟着互联网手艺的开展而鼓起的笔墨型微信、微博等,人们仅关留意思暗示的收回和抵达,而很少存眷发送和领受数据电文的体系所饰演的脚色。这套划定规矩能否能够间接套用于数字内容的托付,不无疑问。消耗者指定的用于领受数字内容的体系并没必要然是微信账号、电子邮箱地点等能够一概视为本人安排范畴的体系,也有多是其他体系。比方,某消耗者和某运营者缔结了关于一套电子书的生意条约后,指定运营者将该套电子书上传至某云存储体系,并将下载链接和暗码发送给本人,以此完成电子书的托付。此时,该云存储体系的运营者饰演何种脚色?对此能够会呈现两种差别的了解:一种概念以为,云存储体系的运营者作为消耗者的帮助人(Hilfsperson)受领给付,正如经由过程银行转账实行款项债权的状况下,收款银行是债务人的帮助人。此时,云贮存体系的运营者能够被了解为消耗者的意定代办署理人。另外一种概念以为,云存储体系的运营者也有能够作为第三人受领给付,换言之,条约单方当事人商定了一个《民法典》第522条所划定的向第三人实行的条约。本文附和第一种概念,由于消耗者凡是是出于便利性的思索而指定云存储体系作为承受体系,消耗者本身仍旧是实践的受领人,云存储体系的运营者仅帮助消耗者完成受领。别的,需求留意的是,正如《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明白划定的,帮助消耗者受领的体系必需是消耗者指定的,而不克不及是运营者指定且消耗者仅能被动承受的。
本文聚焦此类经由过程在线传输方法给付的标的物,在明白界定其观点与内在的根底上,审阅《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关于给付工夫的划定,讨论其与理想中数字产物给付近况的不符的地方,提醒这一划定的粗陋与缺点,提出在尊敬数字产物的手艺特性和开展趋向的根底上重构此类标的物的给付划定规矩。
数字效劳的特性决议了其完整没法完成《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所划定的“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的供给方法,因此也必需重构给付的划定规矩。整体上来讲,数字效劳的供给能够参照数字内容的托付方法,但差别的地方在于,数字效劳的本身属性决议了其没法像数字内容一样由运营者供给下载方法来给付。因而,本文仍然从“托付的标的物”“向谁托付”和“托付的详细方法”三个角度,以数字内容的托付划定规矩为根底,分离数字效劳的特别的地方来重构其供给划定规矩。
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配合组成了数字产物,可是两者又存在着差别的属性特性,也将合用差别的给付划定规矩。关于数字内容而言,其给付划定规矩能够表述为:条约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数字内容的,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获得数字内容或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的最早工夫为托付工夫。数字效劳在很大水平上能够参考数字内容的托付划定规矩,可是其没法如数字内容普通被消耗者下载,这成为其与数字内容之间最大的区分。有鉴于此,数字效劳的供给划定规矩能够被表述为:条约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数字效劳的,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利用数字效劳的最早工夫为供给工夫。
《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合用条件为“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从中能够拆解出两个条件:其一,单方订立的是电子条约,即经由过程互联网等信息收集订立的条约,而不是以对话方法大概传统的书面方法订立的条约;其二,条约的标的物是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即标的物为数字产物。该条目的后半句划定:“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的工夫为托付工夫。”本文以为,这一条目过火限定了数字产物的合用条件和对给付工夫的认定。
2019年,欧盟为了发掘数字经济的潜力,增进经济的团体开展,公布了《关于供给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的条约的某些方面的指令》(Richtlinie über bestimmte vertragsrechtliche Aspekte der Bereitstellung digitaler Inhalte und digitaler Dienstleistungen,即Digitale-Inhalte-RL,简称欧盟2019/770号指令),对一样平常糊口中愈来愈常见的数字内容(digitale Inhalte)和数字效劳(digitale Dienstleistungen)停止规制。“数字内容”指以数字情势创立和供给的数据,如视频和音频内容、音乐文件、使用法式、电子书、电子游戏和其他各种软件等。“数字效劳”教唆消耗者可以以数字情势创立、处置、存储大概获得数据的效劳,大概使消耗者或该效劳的其他利用者可以配合利用以数字情势上传或创立的数据或对该数据停止其他交互的效劳。“数字效劳”的界说包罗范畴极广,能够涵盖林林总总差别的效劳范例,典范的如“软件即效劳”(software as a service)、云存储效劳、流媒体效劳和交际媒体等。德国立法者为了行文的烦琐和易读性,将数字内容与数字效劳统称为“数字产物”,在《德百姓法典》第二编“债权干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第三章“条约之债”(Schuldverhältnisse aus Verträgen)中新设第2a节,名为“关于数字产物的条约”(Verträge über digitale Produkte),设置22个条则(第327-327u条)予以特地规制。
【滥觞】北大宝贝法学期刊库《财经法学》2024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次)。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正文。
遗憾的是,《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并未汲取上述对数字产物范例分别的明晰熟悉和相干理论经历,而仅划定了“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这独一的给付方法。这明显是仅以电子书等数字内容为工具而订定的划定规矩,完整疏忽了数字效劳的存在,由于云存储、交际媒体等数字效劳的供给需求消耗者会见运营者的效劳器,而不是运营者将数字效劳发送至消耗者指定的特定体系。《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全面划定间接招致数字效劳的给付在《民法典》中没法可依。
欧盟2019/770号指令对数字内容的托付方法辨别了使消耗者“可获得”(is made available)和“可利用”(is made accessible)两种方法。有学者以为,“可获得”相似于生意条约的状况,运营者在必然水平大将对数字内容的永世掌握权转移给消耗者,典范的如商家经由过程向消耗者发送用于下载数字内容的链接等方法供给数字内容;而“可利用”合用于消耗者不得到永世性的权益,而是在特定工夫段内得到利用大概会见的权限,比方经由过程流媒体定阅音乐、影戏等,因而,数字内容的“可利用”更合适与租赁和谈停止比力,由于消耗者只要限时的利用权。可是,也有学者以为这类辨别在理想中能够难以完成,由于流媒体视频其实不老是需定阅且限时的,一条许可消耗者点击播放和下载的链接终究是属于“可获得”仍是“可利用”呢?因而,更多的学者在此处均弱化“可获得”和“可利用”的辨别,以为只需消耗者能够下载大概不受限地会见数字内容,都意味着运营者曾经实行了向消耗者托付标的物的任务。本文赞成后一种概念,以为无需辨别数字内容的“可获得”和“可利用”,并且出于包管条则灵敏性和进步应对将来开展才能的思索,也该当只管制止过于细节化的划定。因而,数字内容的详细托付方法该当被相对笼统地归纳综合为“使对方当事人能够获得数字内容”。
目录 1、引论 2、数字产物的观点建立 3、现行法上的数字产物给付划定规矩与注释论睁开 4、面向将来的数字产物给付划定规矩 5、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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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拟于《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最高群众法院的司法注释在此成绩上略进一步。2012年《生意条约注释》第5条中就已划定“买受人收到商定的电子信息产物大概权益凭据即为托付”。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完整秉承了这一划定,仅对参引的法令条则停止了改正。可见,最高群众法院以为,数字产物的托付方法包罗两种:其一,以在线收集传输的方法领受大概下载数字产物;其二,托付权益凭据,比方利用或会见数字产物的暗码等。此中,第二种方法明显是对《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之划定的扩大。可是,利用或会见数字产物的暗码等并未切当纪录任何权益,能否属于数字产物的“权益凭据”,不无疑问。
最高群众法院以为,我国现行法令未对电子信息产物的观点停止界说,以是能够用此观点指代以“0”和“1”的二进制编码方法存在的计较机信息产物。实在,“电子信息产物”的观点用在此处有很大成绩。起首,信息财产部、国度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多个部分曾于2006年结合公布《电子信息产物净化掌握办理法子》(已废除),此中第3条对“电子信息产物”停止了明肯定义:“接纳电子信息手艺制作的电子雷达产物、电子通讯产物、播送电视产物、计较机产物、家用电子产物、电子丈量仪器产物、电子公用产物、电子元器件产物、电子使用产物、电子质料产物等产物及其配件。”可见,电子信息产物凡是指接纳电子信息手艺制作的各类有体物,典范的如一样平常糊口中常见的手机、电脑、相机等3C产物及配件。其次,在我国现行有用的各种尺度中,有1项国度尺度和6项行业尺度的称号中包罗“电子信息产物”。在这共7项尺度中,“电子信息产物”无一破例均指向接纳电子信息手艺制作的各类有体物,绝非数字产物。
从规制的目标来看,《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要处理的是数字产物的给付工夫成绩。条目中所利用的表述“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也恰正是对数字产物特性的形貌,以区分于传统的有体物(动产)和线下效劳。固然,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常常是以电子条约的情势订立的,但毫不范围于此,当事人经由过程对话大概传统书面的情势订立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也并很多见,如消耗者在电信运营商的线下停业厅内与事情职员订立的纸质的电服气务条约、消耗者在银行柜台与事情职员签署纸质的网上银行条约。在这两个例子中,电信运营商供给的电信营业相干效劳(挪动通讯营业、收集德律风和数据营业等)与银行供给的网上银行效劳契合“使消耗者可以以数字情势创立、处置、存储大概获得数据的效劳”,毫无疑问属于数字效劳。可是,因为单方当事人是线下签署的书面条约,其实不契合《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中“经由过程互联网等信息收集订立的电子条约”的请求。此时假如严厉按照法令停止文义注释,则会呈现这两种状况不成合用《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吊诡状况。此时就呈现了所谓的“标准破绽”,必需由法官停止破绽弥补。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书刊行,是法学学科范畴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位,既表白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严密相连,亦有凸起穿插学科特征之意。所谓“财”,即财富;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富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解工具的公法和经济、办理与法学穿插范畴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令调解抱有出格的存眷。
可是,需求留意的是,假如条约标的物并不是此类带数字元素的商品,即该商品并不是在完善相干数字产物的状况下就没法完成其功用,那末状况也会有所差别。比方,某消耗者在网高低单购置一台游戏机的同时也下单了几个需求下载并装置在此游戏机上的数字游戏。在这类状况下,关于数字游戏的条约并不是游戏机生意条约的构成部门,因而两部门的内容该当别离看待:游戏性能够被视为“带数字元素的商品”,根据《民法典》条约编中关于动发生意条约的划定来肯定其托付划定规矩;别的购置的几个数字游戏则是典范的数字产物,该当合用本文中所会商的数字产物的给付划定规矩。
面临此种两难窘境,终究该怎样决议?本文以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民法典》第512条之文本已经是既有究竟的条件之下,处理实践成绩的需求该当优先于情势上的完整性,该当对第2款和第3款停止扩大注释,突破以数字产物为标的物的条约之上“电子条约”的枷锁。如许一来,固然在必然水平上捐躯了《民法典》第512条的情势松散性,可是调换了对数字产物的有用规制,使得《民法典》更契合社会理想。
《民法典》第598划定了在传统的生意条约中,出售人“托付标的物”和“转移一切权”的两重主给付任务。此中,托付的情势在学理上能够分为转义托付和托付替换两品种型,前者次要是移转间接占据于买受人或第三人,后者则包罗浅易托付、占据刊定、返还恳求权让与等情势。从第598条的条则来看,托付的完成方法也包罗“托付标的物”和“托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两种方法,除托付标的物自己以外,还能够经由过程托付提单、仓单等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来实行托付任务。可是,在《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中,立法者却没有利用“托付”“给付”“供给”等相对笼统的观点来肯定运营者的任务,而是详细形貌为“(运营者使)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此种做法极大限缩了法令注释的空间,数字内容的托付也随之被限制为理想托付这独一的情势,即转移数字内容的实践管领力。理论中,理想托付数字内容的情况其实不常见,只要间接向消耗者指定的电子邮箱大概微信账号等特定体系发送数字内容和运营者间接(长途)在消耗者的电脑等终端装备上安假装为条约标的物的软件两种常见状况。
正如《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和第2款的直观比照所表现的,包罗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两品种型的数字产物与传统的商品和效劳有着大相径庭,因此法令对其给付也停止特地规制。可是,数字产物的鸿沟其实不老是十分明晰的,其与一些传统商品或效劳之间常常并不是泾渭清楚,因此必需认真鉴别出数字产物的鸿沟,这也是明白法令合用的条件。
实践上,“数字内容”“数字效劳”和“数字产物”的观点并不是地道的进口货,其早已出如今我国的官方文件中: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起文明和旅游消耗潜力的定见》第8条提出“丰硕收集音乐、收集动漫、收集演出、数字艺术展等数字内容”,2021年国务院宣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开展计划》第10条第1项、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对外商业立异开展的施行定见》第10条、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形式引领新型消耗放慢开展的定见》第2条等条目中均明白提出要鞭策数字效劳出口,《“十四五”数字经济开展计划》第7条第4项更是明白提出了“数字产物”的观点。最值得留意的是,2021年国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经济及其中心财产统计分类》中也明白提到数字产物包罗货色和效劳,并明白将数字经济财产范畴肯定为数字产物制作业、数字产物效劳业等5个大类。可见,以国务院为代表的国度构造关于数字产物的观点曾经有了较为明晰的熟悉,而且分明数字产物该当包罗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两大类。
综上,能够看出,我国的立法构造与司法构造对数字产物的观点熟悉都存在必然的误区,或疏忽了数字效劳这一主要的数字产物的子范例,或混合了数字产物与电子信息产物的观点,这间接招致《民法典》和《生意条约注释》在停止规制时呈现重心偏向,也是形成现行法上数字产物给付划定规矩紊乱与罅漏的泉源地点。
数字化时期的飞速开展对法令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请求,规制数字产物的法令标准则更是蒙受了宏大的应战。怎样在连结必然不变性的同时应对屡见不鲜的数字产物?纷纷庞大的数字产物的给付终究该怎样规制?对此,该当按照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的差别属性而别离会商。
为了给将来能够的手艺开展预留空间,该当对“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停止广义注释,也包罗借助交际媒体大概其他平台来获得大概下载数字内容的办法等。假如将来呈现了新的手艺手腕、软件范例或数字经济形式,运营者借此可使消耗者获得大概下载数字内容,那末都该当属于运营者向消耗者供给了“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是对托付数字内容之给付任务的实行。
关于电子书、数字音乐、数字影戏和电脑软件等典范的数字内容来讲,其在理想中除经由过程在线传输的方法来托付以外,另有一种常见的方法是被存储在DVD、CD等无形载体当中,经由过程托付其载体来完成托付数字内容的目标。在这类状况下,固然条约标的物本质上是数字内容,可是不满意《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划定的“条约的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条件早提,不克不及合用上文所会商的数字内容的托付划定规矩,而该当合用《民法典》条约编关于动发生意条约的托付划定规矩。
《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固然没有明白提到运营者,可是“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的工夫为托付工夫”明显意味着运营者有任务将标的物发送至消耗者所指定的体系,且运营者需求负担数据传输过程当中的风险。假如运营者的确发送了数字产物,可是因为手艺毛病或收集毗连受限,数字产物没有进入对方指定的特定体系,大概固然进入该体系可是因为格局不符等缘故原由没法被检索辨认,都不组成有用的托付。因而,《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将实行地和实行成果地均设定为消耗者(债务人)处,契合赴偿之债的状况:由债权人将条约标的物送至债务人处,处于随时可被受领的形态而完成托付。典范的状况如,条约的标的物为电子书、电子图片等数字内容,债务人指定了电子邮箱地点大概微信账号等特定的承受体系,那末运营者将这些数字内容间接发送到债务人指定的体系且可以被债务人检索辨认,此时方表白债权人完成给付。
因而,“电子信息产物”其实不契合“无需以无形载体托付”的特性形貌,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第2条的表述呈现了言行一致的状况。最高群众法院于2020年修正《生意条约注释》时,理应留意到这一成绩,不该持续利用“电子信息产物”的观点。
因而,《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划定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之托付方法尚停止在数字内容的初始阶段,不契合现在支流数字内容的特性与实践托付状况,难以完成有用的规制。换言之,关于运营者托付数字内容的任务、给付工夫和给付所在怎样肯定等中心成绩,我国立法并未供给有针对性的规制。
行文至此,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并分离《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现有言语形式,数字内容的托付划定规矩能够表述为:条约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托付的数字内容的,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获得数字内容或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的最早工夫为托付工夫。
“数字经济开展速率之快、辐射范畴之广、影响水平之深史无前例”,同时也对法令提出了宏大的应战。法令必需紧跟数字化时期飞速行进的脚步,以开放的立场应对将来的开展变革,毫不可抱残守缺,不然很快就会被时期裁减。关于民法,特别是条约法来讲,需求安然地承受这类应战,缔造性地找四处理计划,并承受数字社会的磨练。正如格伦贝格尔(Michael Grünberger)传授所言:“(应对数字化)触及条约的社会功用和它作为法令轨制对私法将来的塑造。”《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提出了数字产物的托付这一主要议题,可是却仅给出了开端的不成熟的处理计划,曾经没法应对当前社会中的数字产物几万块钱怎样理财,更没有给将来势必持续飞速开展的数字经济与纷纷庞大的数字产物预留空间。这会形成法令合用上的破绽,因此必需在《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根底上构建全新的、经得起磨练的数字产物给付划定规矩。
综上,参照上文对数字内容托付划定规矩的会商并分离《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的现有言语形式,关于数字效劳的供给划定规矩能够表述为:条约标的物为接纳在线传输方法供给的数字效劳的,消耗者间接或经由过程其指定的其他体系能够利用数字效劳的最早工夫为供给工夫。
在明白了托付的标的物和该当向谁托付以后,下一步必需会商的是,数字内容的运营者该当怎样向消耗者本身或其指定的其他体系托付数字内容自己大概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固然名义上仅划定数字产物的托付工夫,但实在也对详细的托付方法停止了形貌,即“(运营者使)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前已胪陈,这类形貌方法远不克不及涵盖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的托付或供给方法,且曾经在现在的手艺框架下逐步被裁减。因而,必需对数字产物的详细托付方法停止重构。
与数字产物干系最为亲密确当属“带数字元素的商品”(Waren mit digitalen Elementen),后者指数字产物被包罗在商品当中(incorporated in)大概与其互相毗连(inter-connected with),以致于数字元素关于商品团体来提及到了决议性的感化。假如没有这些数字产物,该商品就没法完成其功用。比方对智妙手机、自带操纵体系的条记本电脑、智能腕表等所谓的“智能产物”来讲,其可否一般阐扬功用完整取决于其包罗大概与其相连的数字产物理财富物有风险吗,比方此中的操纵体系可否一般阐扬感化。这些商品与前述数字产物在品格瑕疵、权益瑕疵、关于更新的划定规矩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分歧性,该当合用不异的划定规矩,可是,因为“带数字元素的商品”自己以有体物的情势存在,因此不具无数字产物最根本的特性,以是不克不及合用本文所会商的数字产物的给付划定规矩,而是该当合用生意条约中动产的托付划定规矩(《民法典》第598条至第603条)。至于此类“带数字元素的商品”中的数字产物能够呈现的给付停滞的成绩,比方操纵体系存在毛病等,则要按照《民法典》条约编中关于瑕疵给付的违约义务来处理。
实践上,在数字内容作为条约标的物的状况下,托付的工具也不应当限于数字内容自己,何况,按照今朝的手艺手腕,间接托付数字内容自己关于占用存储空间较大的各种数字内容来讲其实不睬想。因而,关于数字内容的托付,还该当许可运营者托付“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从而实行托付任务,如供给下载链接或下载暗码,大概运营者存储在云盘中的相干数字内容的下载办法等。在前一种状况下,消耗者经由过程间接会见运营者的效劳器和装备便可得到数字内容,然后一种状况下则常常需求会见第三人的效劳器,由于云盘凡是由差别于运营者的第三方运营。在这两种状况下,数字内容固然没有进入消耗者实践管领的范畴,可是消耗者却能够间接获得数字内容,而无需运营者方面再停止任何共同的举动。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为了涵盖运营者供给“利用或会见数字产物的暗码等”状况,在第2条中提出了经由过程托付“权益凭据”来完成数字内容的托付,其实不稳当。由于权益凭据指纪录权益内容的意味性的证书,而利用或会见数字产物的链接或暗码等并未切当纪录任何权益,而只是在手艺上供给了一种下载大概利用数字内容的办法,因此其实不属于“权益凭据”。因而,该当用“得到数字内容的办法”来替代2020年《生意条约注释》第2条中的“权益凭据”。
如前所述,数字产物包罗数字内容和数字效劳。假如条约标的物为占存储空间较小的数字内容,如某些电子书、电子图片等,便于经由过程电子邮箱、微信等体系停止传输,运营者将其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体系这一托付方法大概会获得合用。可是,现现在这类托付数字内容的方法已不常见。
综上,在数字内容作为条约标的物的状况下,能够会呈现间接向消耗者托付大概向消耗者指定的其他体系停止托付两种状况。假如消耗者指定的是本人的电子邮箱大概微信账号等能够被视为属于消耗者安排范畴的体系,那末也属于间接向消耗者停止托付的状况;而假如指定的体系是由第三方运转的自力的体系,典范的如云存储体系,那末云存储体系的运营者则该当被视为消耗者的帮助人,向其实行一样能够完成覆灭债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