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理财网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金融杠杆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营运资金,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拟向各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项下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综合授信业务将实行总余额控制,授信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二年,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在上述期间内且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的情况下,公司可连续、循环的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银行借款具体期限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可以用本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物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届时根据公司和银行的协商情况而定。
为保证公司综合授信业务的相关工作能够高效、顺利地进行,对符合前述条件的任何授信业务(不论笔数和单笔金额,也不论单笔业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上述期间),公司提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审批本公司的具体授信业务,同时由董事长全权代表本公司与各家银行洽谈、签署与该笔授信业务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应按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由本公司承担。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此次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向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能够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保障,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经营实力,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称“《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该规定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1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1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5.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04.74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年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55.24元/股调整为55.185元/股,并确定2023年1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7.1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已离职的7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6,02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0,435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已离职的7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6,02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0,435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7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6,02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中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351A013208号),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128,022.54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未能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能成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0,435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本次作废处理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50人变更为280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47,470股变更为2,381,015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正规金融理财网,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正规金融理财网,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本通知附件二。
(二)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三)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详见2023年4月22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第3、6、8、9、10、11、12、13项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上述第9项提案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二)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6号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或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下同)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书,下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22年度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信函或传线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恕不接受电线.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参见本通知附件一。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以下简称受托人)代理本单位(或本人)出席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或本人)对该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自行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或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画“√”为准。如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需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正规金融理财网,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例。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47,783,89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公司业务主要包含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服务等多种业务形式。公司可提供锂电池从研发到应用的全方位测试产品解决方案。产品涵盖电芯检测、模组检测、电池组充放电测试、电池模组及电池组电芯电压温度监测、电池组低压绝缘测试、电池组BMS自动测试、电池模组、电池组EOL测试及工况模拟测试系统等多种测试设备。
公司发挥自身检测技术优势,通过子公司向下游锂电池企业开展检测服务,在提高公司技术水平的同时增强了核心客户黏性,使公司由传统的单一设备销售向销售及服务相结合的业务模式转型,公司将由传统的设备销售型企业转型升级为集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企业。
公司积极把握储能、高压快充等技术趋势,与行业头部企业合资成立储能业务公司,积极推广光储充检智能超充站和储能相关产品,推动公司业务不断向规模化转型。
新能源汽车行业经过政府多年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整体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汽车电动化进程的重要组成,并带动了动力电池供应链的同步完善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产业优势。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助力中国由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同期欧洲新能源汽车市场也显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而美国作为全球主要汽车消费市场之一表现出极强的发展潜力,全球电动化趋势已经成型。
在碳中和目标下,随着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体系规划的逐渐明晰,一方面能源生产领域不断提高风、光等新能源占比,逐步减低化石能源比例;另一方面传统化石能源消耗终端将向电动化及智能化转型,实现新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储能可以同时从新型电力体系的供、需两方面提供支撑。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将迎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通过多年在锂电池检测领域的深耕与积累,掌握了大量核心技术,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拥有授权专利408项(发明专利50项,实用新型304项,外观专利54项),软件著作权59项。公司保持在技术研发及创新方面的高强度投入,2022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4.38%。报告期末,公司研发人员达到777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9.42%。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平人才团队,其中博士6名,硕士61名。通过长期不懈的研发投入,持续的技术革新与升级换代,公司研发出的产品凭借着突出的性能、卓越的品质,广获市场好评。
公司积极参与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是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标委动力电池标准工作组、全国电工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锂离子电池制造成套装备标准工作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全权成员单位,参与起草了4项锂电池检测相关国家标准并已发布实施。公司还积极参与国家相关课题研发,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动力电池系统智能制造与集成应用”所属课题“高安全高比能锂离子电池系统的研发与集成应用”、国家重点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与评价技术”项目子课题“动力电池管理系统精准评价技术”的研究。公司还作为主要参与单位,凭借“新能源汽车能源动力系统关键共性检测技术及标准体系”这一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并获批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表明企业的研发实力得到各界认可。
公司秉承“成就客户至诚守信/专注创新以人为本/团结奋斗协作共享”的经营理念,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客户。公司注重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及投入生产运营后的持续性技术跟踪服务,将设备技术升级与客户的需求更新紧密联系,通过后续的增值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肯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在稳固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内营销网络战略布局上,公司已在北京、深圳、昆山、武汉、天津、东莞等地设立分、子公司,充分利用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冀的区域优势、高端人力资源优势,进行产品开发升级和市场推广;同时公司也积极开展海外营销网络的建设,逐步完善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加大海外产品营销及服务力度,提升国际市场的市场参与度,丰富公司境外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认缴出资额及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星云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云智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实际出资的61%认缴出资额(合计3,05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分别转让给黄世霖先生、刘作斌先生、李有财先生,其中,黄世霖先生、刘作斌先生、李有财先生分别受让星云智慧52%、4.5%、4.5%的认缴出资额,并以1.3846元/股的价格(指每1元注册资本应缴纳投资款1.3846元)对星云智慧实缴出资。同时,星云智慧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至6,500万元,公司放弃对星云智慧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认缴出资额转让及增资事项完成后,公司持有星云智慧30%的股权;黄世霖先生持有星云智慧40%的股权;刘作斌先生持有星云智慧18%的股权;李有财先生持有星云智慧12%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认缴出资额及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现金管理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收益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闲置自有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投资品种不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及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在上述使用期限及累计交易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
1、虽然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1、额度内资金只用于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型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4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公司内审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公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能够有效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星云股份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为保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能够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决定并办理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全权代表公司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或存款类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书;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