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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例分析范文2023-07-27Aix XinLe

  由最高院法研所与 Alpha 合作,将“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首次电子信息化并全面持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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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最高院法研所与 Alpha 合作,将“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首次电子信息化并全面持续发布。通过优秀案例评析,汲取专业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作为法律检索的重要参考信息。

  前段时间,法秀先后为大家分享了两篇文章,,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言,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读案例是法律人的日课。而根据最新的同案同判规则要求,案例研读与系统运用之重要性进一步提高。

  伴随着疫情所带来的世纪巨变,“双循环”开启的新经济建设方略,由民法典等重磅文件的相继颁布所带来的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人的学习列车必须进入“高铁时代”,从哪里入手?从我们推出的“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入手,它们具有指导性、典型性和标杆性。

  为此,我们今天将带大家进入刑事领域,聚焦这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套路贷”犯罪,它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四部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套路贷”的几种常见情形:“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而实践中犯罪活动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结果出发对“套路”进行甄别,警惕“套路贷”的新型表现形式。

  疫情后的经济社会,这一和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刑事问题,将如它的名字一样,“套路”将越来越多官方金融理财平台,会与互联网金融、娱乐消费、灰色经济等发生更多的联系,不仅会成为巨大的诉讼爆发点,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到千万家庭乃至整体的社会安定。

  2. 借助互联网、5G 等技术,“套路”的形式与实现方法,将显得越发多样,有着“飞入寻常百姓家”的动向;

  3. “套路”的组织规模与架构形式有愈发复杂的趋势,并与暴力黑恶等组织和行为发生更多微妙的关系。

  由此,进行社会性的普法,加强交易的合规审查,让大众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就显得极为重要官方金融理财平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精选了 4 则针对性案例进行解答。每个优秀案例内容详尽,评析深入,因此,在本文展现其中一个案例的全部分析,其余将在福利包里展现。

  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执业律师身为法律工作者,却与他人相勾结,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徐文正(上述 7 人原均系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曹一帆(原系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罪对陈寅岗等 8 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辩称,陈寅岗、韩世平与许嘉平之间仅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套路贷,陈寅岗、韩世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诉讼中,陈寅岗、韩世平对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取回本金,并不是非法占有虚高的借款金额,不构成罪;

  曹一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仅是充当了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不构成罪,对曹一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曹一帆既不是衡燊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放贷管理活动,对其代理的两起民事诉讼也未向陈寅岗保证胜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曹一帆在公安机关尚未调查他涉嫌的两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撤诉,并有效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2016 年 3 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 578 号 1108 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

  根据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 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的 10%作为提成。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当日 13 时许,俞果将 20 万元汇入许嘉平银行账户后,跟随许嘉平以确保其还款。在得知许嘉平当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近共和新路处向许嘉平讨要钱款未果,于 18 时许将许嘉平强行带至魏伟斌登记开房的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81号浦江之星酒店 8223 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并言语威胁。

  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陈凯在该房间内对许嘉平实施看管,陈寅岗向许嘉平讨要当日欠款 20 万元及所谓此前所欠本息合计 60 余万元。期间,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许嘉平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并陆续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取现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归还陈寅岗等人 20.5 万元。

  随后,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许嘉平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 60 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许嘉平在 4 月 26 日中午前支付 60 万元结清债务。

  2016 年 4 月 26 日凌晨 0 时 40 分许,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许嘉平押送至许嘉平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 9 弄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嘉平父亲强行索要 60 万元。许嘉平及其父亲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嘉平放行。

  当日上午,陈寅岗伙同朱敏、俞果继续向许嘉平索要上述钱款,许嘉平筹集 60 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其中韩世平分得 18 万元。后陈寅岗等人表示已经与许嘉平结清债务并归还了所有欠条。

  同月 17 日,陈寅岗指使朱敏打电话给许嘉平,以持有该借条为由向许嘉平勒索钱款网络诈骗实际案例。许嘉平于同月 20日、24 日通过转账向俞果、朱敏的账户支付 7 万元,后葛冬亮受陈寅岗指使将该借条归还给许嘉平。

  2016 年 4 月 18 日,被害人吕卫东至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 578 号 1108 室衡燊公司,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房屋产权调查等材料欲借款 15 万元,吕卫东写下借款 25 万元的借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由俞果和徐文正带至银行走账。

  后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发现吕卫东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卫东实施殴打,其中徐文正持电击器殴打吕卫东。

  当晚,陈寅岗、韩世平官方金融理财平台、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共同商议,由朱敏和韩世平先后电话联系吕卫东,以持有借条和相关证件、资料等向吕卫东勒索钱款 4 万元,后吕卫东并未支付相关钱款。

  同年 6 月,陈寅岗向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提议,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逼迫吕卫东还款。

  曹一帆在明知吕卫东遭受殴打但实际并未借得任何钱款的情况下,仍接受陈寅岗、俞果的委托,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并于同月 27 日以虚构的吕卫东借得 25 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吕卫东赔偿本金 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 7 月 1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吕卫东名下银行存款 25 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 8 月 8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曹一帆作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虚构吕卫东向俞果借款 25 万元的事实,并在举证环节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

  同年 9 月 8 日,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

  2016 年 4 月 11 日,姜凤庆至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 578 号 1108 室衡燊公司借款,实际借得 28.8 万元,但写下借款 70 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姜凤庆于次月归还 2 万元。

  同年6月,陈寅岗向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提议,欲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查封房产等方式逼迫姜凤庆还款。

  曹一帆在明知姜凤庆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的委托,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并于同月 27 日,以捏造的姜凤庆借款 70 万元的事实,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姜凤庆赔偿本金 7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 7 月 1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姜凤庆名下银行存款 70 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庭审中,曹一帆作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中隐瞒姜凤庆实际借款 28.8 万元并已归还 2 万元,虚构姜凤庆向俞果借款 70 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并在举证环节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

  同年 9 月 8 日,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

  2014 年 8 月 26 日、27 日,被害人李淳向陈寅岗、韩世平借款 5 万元,但应二人要求写下借款 10 万元借条。

  同年 8 月至 11 月,李淳应陈寅岗、韩世平要求向二人还款 6.3 万元。2015 年 1 月 12 日,陈寅岗、韩世平明知李淳实际借款 5 万元,仍虚构李淳向其借款 10 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年 4 月 29 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理财故事及感悟,判决李淳返还陈寅岗本金 10 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服务费等。

  2016 年 9 月 1 日、2 日,公安人员先后将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朱敏、俞果、徐文正、葛冬亮抓获,同时查获、电击器、催泪喷射器、甩棍、个人借贷合同、借条、收据、身份证件、钱款等物品;同月 28 日,公安人员将曹一帆抓获。

  一、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四、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五、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九、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嘉平;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宣判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曹一帆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7)沪 02 刑终 118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官方金融理财平台、徐文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许嘉平已向陈寅岗超额还款的情况下,陈寅岗等人单方面认定许嘉平还欠款 67 万元,通过非法拘禁、用留存的本应归还许嘉平的借条为要挟等手段,向许嘉平及亲属强行索要 67 万元。

  可见,陈寅岗等人具有以借款的名义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并且积极实施了威胁、要挟,强行索要钱款等行为,陈寅岗、韩世平、俞果、朱敏、徐文正、魏伟斌、葛冬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曹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恶意、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曹一帆的行为均已构成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对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官方金融理财平台、俞果、朱敏、徐文正予以数罪并罚。

  在犯罪中,陈寅岗、曹一帆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在诉讼中,曹一帆身为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套路贷”犯罪案件指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按照虚构的借款金额实施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讨债,或以虚假债权凭证等提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套路贷”犯罪具有类型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犯罪分子,通过伙同一定人员,形成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组织架构的犯罪团伙,以“小额公司”名义对外招揽生意,实际上并无金融资质,并以借贷手续简便、流程快捷、钱款到账迅速等噱头吸引借款人,引诱借款人签下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行为人按照借款合同上的虚高金额,将钱款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后,即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全部款项提现,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借款合同记载的全部借款额的假象。随后,行为人当场要求借款人将虚增的钱款如数返还,借款人仅能保留实际借款。后续返还钱款的行为均刻意避开银行监控录像,只留下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金额一致的证据。

  3.软硬兼施进行“索债”。在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强索钱款。行为人自行实施或者雇佣专门的“打手”,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者以辱骂、泼油漆等软暴力方式上门催讨欠款,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以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胜诉判决,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

  由于“套路贷”犯罪通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因此实践中很容易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混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行为目的方面。“套路贷”中的“借款”不过是行为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行为人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其目的是为了侵占他人的财产。

  2.侵害客体方面。“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寅岗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理由如下:

  从 2016 年 3 月开始,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成立衡燊公司,对外以小额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衡燊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没有发放的资质。

  在日常高利放贷业务中,陈寅岗等人一般以“行业规矩”、“保证金”等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并以俞果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上述合同,以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

  如姜凤庆仅借款 28.8 万元,但写下借款 70 万元的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陈寅岗等人在与姜凤庆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将姜凤庆带至银行进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陈寅岗等人通过走账的形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取得与借条、借款合同等一致的证据材料,为其之后提起虚假诉讼,索要被害人钱款等作好“充分准备”。

  在许嘉平未能及时返还钱款时,陈寅岗纠集衡燊公司员工将许嘉平扣押在酒店房间内,并对其殴打、恐吓。陈寅岗等人还采取非法拘禁、威胁、用留存的本应归还许嘉平的借条为要挟等手段,向许嘉平及其亲属强行索要钱款 67 万元。

  另外,陈寅岗等人明知被害人吕卫东实际上未获得借款、被害人姜凤庆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与身为律师的曹一帆串通,篡改合同订立地,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夸大借款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套路贷”犯罪本身并不是新型犯罪行为,而是一种涉及多种犯罪的行骗方式,由于其具有共通的模式和类型化特征,因此把这一系列行为统称为一个“套路”。

  “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套路贷”犯罪应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套路贷”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使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符合非法拘禁罪官方金融理财平台、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由于“套路贷”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审判中应当用准、用足、用好法律,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要兑现政策,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理财故事及感悟,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行为,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实施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明知被害人吕卫东实际上未获得借款、被害人姜凤庆已经归还部分借款、被害人李淳已经归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事先共谋,以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夸大借款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的上述行为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他们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的方式,意图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他人财产,其行为亦构成罪。

  罪,作为侵财犯罪,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而虚假诉讼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

  本案中,陈寅岗、韩世平以李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李淳还款 1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等,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虚假证据。

  后法院作出了支持陈寅岗、韩世平诉请的判决,但李淳未履行该判决。陈寅岗、曹一帆等人还分别以吕卫东、姜凤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分别要求吕卫东还款 25 万元、姜凤庆还款 7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上述两件案件后,曹一帆告知陈寅岗等人,法官怀疑他们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并对曹一帆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曹一帆询问陈寅岗等人是否撤诉,陈寅岗了解到俞果和吕卫东在银行走账时的监控记录已经超过保存期限,遂表示不撤诉。俞果和曹一帆也未表示反对。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安人员将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抓获。同月 8 日,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情况下,才向法院申请撤诉以及解除相关诉讼保全措施。

  可见,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已经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理财故事及感悟,隐瞒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但是,就罪而言,因被害人李淳未履行法院判决;陈寅岗、韩世平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韩世平等人被抓后,才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以及解除相关诉讼保全措施,陈寅岗网络诈骗实际案例、曹一帆等人均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对陈寅岗、曹一帆等人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则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对陈寅岗、曹一帆等人以罪定罪处罚,则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因此,对陈寅岗、曹一帆等人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考虑他们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曹一帆身为执业律师,却与陈寅岗等人相勾结,藐视法律,欺骗法庭,积极实施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套路贷”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网络诈骗实际案例。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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