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的学习心得教学案例心得体会大学生犯罪真实案例
创建于2016年
创建于2016年。宣传红土地上的民俗、名胜古迹、书画、草根人物、新奇怪事。以新闻采写记录、专题、报道等多种元素,让节目具有个性化色彩。原创为主,用新媒体(网络)与省内外多家电视台及纸媒合作方式宣传。
从2013年10月开始,李某某、凌某夫妇二人虚构炒楼花、经营KTV、买卖海鲜、买卖和放高利贷等投资项目,以需大量资金周转为借口,通过其个人及亲戚、朋友传递高息借款消息,承诺采取借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形式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周息5%或月息5%、10%不等),向多名被害量集资。李某某以后期借款偿还前期债务本息,并以他人名义订购高档住宅和商铺,购买宝马X6小汽车、斯巴鲁小汽车各一辆等。在李某某骗取集资过程中,凌某受李某某的骗说和利益驱使,帮助签写借据、借款合同等,一起参与诈骗集资,并参与挥霍集资款项。截至案发时止,李某某、凌某诈骗金额共计1800多万元人民币,尚未归还499.9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李某某、凌某无视国法,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权利二年个人理财的学习心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某有期徒刑六年大学生犯罪真实案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李某某、凌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5年6月,符某某经他人介绍下加入某公司,先后投资5万元,成为该公司会员;同月,符某某推荐林某某成为会员,林某某先后共投资了50万元教学案例心得体会。根据该公司规定,个人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可以设立服务中心,公司每月向服务中心支付1000元费用,并返还本月会员投资总额的5%作为回扣。2015年12月,林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未向任何行政机关办理设立手续,在其坡头区住宅设立某公司坡头区门店(即某公司坡头服务中心——林某某店)。林某某、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教学案例心得体会,在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前提下,以某公司的名义,按照某公司“购买一万元产品即可成为会员”的入会规定及“顾客每购买一万元产品,除可得到相应产品外,还可以从第三个月开始每个月获得约23%的分红,直至分红数额达到3万元为止,即购买产品金额的3倍”的分红规定,在公众场所通过推介会、上课、广告牌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投资购买产品一万元以上成为会员即可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吸引会员,并从中非法获利。符某某协助林某某记账、发放产品等。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林某某、符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6万元人民币,后将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转给某公司,某公司直接向有关会员账户返还分红。
法院认为,林某某、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2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学生犯罪真实案例,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7月20日,黄某与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受该公司指示筹建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并担任湛江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5年9月23日,湛江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湛江分公司自设立后,一直以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投资产品业务e租宝吸收公众投资款为主要活动。黄某在明知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积极管理和参与公司开展e租宝活动,并以国家相关部门认可e租宝的合法性、稳定盈利为宣传要点,督促各级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派发传单、组织理财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荐购买e租宝产品,然后按照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师绩效考核办法》发放提成。经认定,湛江分公司非法吸收59人投资购买e租宝产品,吸收投资金额共5423731元,被害人已赎回274063.34元,已提取利息14330.17元,实际损失5135337.49元。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湛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明知该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教学案例心得体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423731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教学案例心得体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教学案例心得体会。
2009年12月份开始,周某、汤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某公司的“商户宝”软件和“商户宝”原始股权为诱饵,向外散播信息大学生犯罪真实案例,称以人民币9000元购买一套“商户宝”软件的,按每月每套1000元发促销奖金给客户,促销期为10个月;以人民币10000元或12000元购买一套“商户宝”软件的,每个星期都返还积分,返还期限为2年,最后购买“商户宝”软件的款项中1元能返还2积分,每个积分能购买价值1元人民币的商品。他们还称“商户宝”股权在2011年年底会在香港上市,每股至少有三到五倍利润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群众的资金。为了销售软件和股权,2011年1至3月, 周某、汤某某等人分别在霞山、坡头设立了甲、乙公司;此外,周某、汤某某等人还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丙公司名义开展销售活动。自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周某、汤某某等人先后收取了多名被害人99.38万元人民币,并将收取的部分款项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汽车等。至案发之日止,除退还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外,周某、汤某某等人无法返还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66万元大学生犯罪真实案例。2012年2月20日,汤某某虚构有瑞华通讯股权出售的事实,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钱卖出股权1万股。
法院认为,周某、汤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伙同他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且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人民币98.6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汤某某虚构瑞华通讯股权骗取公民财物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汤某某一人犯数罪个人理财的学习心得,应予数罪并罚。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汤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