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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8月起,其租借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一处住所为公司实际经营地,建立一家财富网,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对外虚假宣传公司进行高利借贷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关抵押权,许诺给投资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吸引他人投资理财产品明细查询理财产品明细查询。期间,通过上述方法,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蔡某在骗取上述钱款后归个人使用,未用于任何投资经营。
2014年3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4年10月21日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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