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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案例2023-05-20Aix XinLe

  当事人擅自改变他人投资款用途对于是否构成罪这一问题来说,并非决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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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擅自改变他人投资款用途对于是否构成罪这一问题来说,并非决定条件。具体而言,应综合全案,认定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才是进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在实务中,这一行为经常会涉及合同罪、集资罪等罪。下面,笔者将分述案例并对此进行解析。

  2019年9月理财案例分析,上诉人甲、乙以合伙投资开办幼儿园为由,由乙与被害人丙签订《幼儿园投资入股协议书》,诱使丙分4次共转账130万元投资款至乙的银行账户,这些资金随即被转入甲等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欠款、培训中心经营、归还信用卡等用途,仅有少部分用于与幼儿园有关的前期费用。其间,丙又向甲现金支付了20万元投资款,该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乙的供述、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

  实际上,甲、乙根本无法开办幼儿园,且证人的证言证实甲、乙两人从一开始就说要开办科创基地,从来没说要开办幼儿园。2020年1月左右,乙又对丙声称“主体是幼儿园,基地是为批幼儿园弄的”,要求丙继续投资。丙因对资金使用有疑虑,且其间曾多次要求乙、甲说明资金使用情况,故在继续投资78万元时分别备注了待还款、借款。该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理财案例分析、乙要求丙继续投资的聊天记录、同期转账款的备注情况、乙的还款承诺等证据印证,证据间不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符合情理。上述78万元投资款随即被转入甲以及几十个个人银行账户等。

  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引诱他人对项目进行投资,数额特别巨大,且取得投资款后并未投入合同中所约定事项,而是擅自改变投资款用途,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对被告人甲以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乙以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合同罪构成合同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被告人甲于2018年1月、2019年4月先后注册成立A公司、B公司,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甲通过制作虚假宣传板、虚构生产经营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承诺超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通过A公司及A公司下属工厂、B公司向全国不特定地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其设立的投资模式为:投资人民币10000元,投资期限分别为10天、20天、30天、60天,并分别对应每天返息100元、150元、180元、200元、260元的高额利息,同时对所谓“打包投资”(投资金额50000起)的投资者,额外给与每包1000元(投资期限10天)、2000元(投资期限30天)、4000元(投资期限60天)不等的奖励金。并通过给予投资者大米、豆油等奖励;给予投资介绍人“返点”好处费的方式鼓励他人积极对外传播集资信息,以便吸引更多集资参与人,骗取更多集资款。

  被告人乙系A公司总经理,在集资过程中负责协助甲进行A公司集资参与人的管理、员工工资发放等事务,其本人亦向他人介绍、宣传集资项目,吸收集资款,从中获得“返点”好处费。被告人丙系A公司财务总监,在集资过程中负责A公司收取集资款、统计吸收钱款金额、计算和发放集资参与人本息,销毁已到期的投资借款合同等。被告人甲、乙、丙吸收的投资款除部分用于个人占有、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利息外,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使用方法,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的投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罪,应依法惩处。而乙、丙明知甲无合理经营项目,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仍然积极参与,为甲提供宣传、管理等帮助行为,其行为亦构成集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实施如下行为的金融理财网官网,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集资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三)违反合同:如果有合同协议规定了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故意改变这些资金的用途。例如,挪用用于个人使用,或用于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则可能被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

  (四)虚假陈述:犯罪人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以为投资款已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使用,或诱使对方继续投资另一特定项目或企业。

  (五)将投资款用于其他用途:将接受得有特定目的的投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使用,或用于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则可能被视为合同。

  (六)经济损害:因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有将该投资款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通常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害。

  (二)集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指的是通过欺骗、误导或其他欺诈手段,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或投资款项。

  (三)违反约定:被害人在进行投资时应当知晓自己所要投资的事项,如果犯罪人并没有将收到得投资款用于该用途,例如用于个人使用、不相关的商业活动,且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或投资人的明确同意,则可能被视为欺诈。

  (四)虚假陈述:犯罪人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以为投资款已按照投资时的约定方式使用,或诱使对方继续投资另一特定项目或企业。

  (五)经济损害:因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有将该投资款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所以此时,擅自改变投资款用途会导致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且此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范围更广。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详细的对于“擅自改变他人投资款构成集资罪”这一情况下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规定、列举。但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一)非盈利组织的调整:在某些情况下,非盈利组织可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但必须在透明、合法的方式下进行,并获得相对方的知情和同意。

  (二)合理业务需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商业或运营上的合理需求,可能需要调整资金用途。但这必须是基于合法和合规的原则,并且没有欺诈、虚假陈述或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意图。

  (三)合同变更:在一些情况下,当各方共同同意改变投资款的用途,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记录,此时改变资金用途可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构成集资罪。

  (四)业务调整: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或市场变化,可能需要适当地调整资金用途,但这必须是在合法框架内进行,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理财案例分析。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规定,但可以参照地方的规定。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解答:

  1. 合同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合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合同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合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合同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 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 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理财案例分析、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数额。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金融理财网官网。

  2. 犯集资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欺诈目的:在这两种犯罪中,犯罪人的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金钱、财产或其他资产,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1.受害者的性质:合同主要针对涉及合同协议的个人或组织,如虚假陈述条款,未能提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为个人利益操纵合同条款。相比之下,集资通常针对的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2.背景:合同发生在合同协议的背景下金融理财网官网,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以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集资指在为特定目的或原因收集资金或资源的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或欺骗理财案例分析。

  4.行为方式:合同通常包括虚假陈述条款、伪造签名、伪造或违反合同义务。集资可能涉及捏造慈善事业、高利润项目等虚假信息。

  5.公众认知:由于与慈善事业或公共利益问题有关,集资往往更容易引起公众的注意,行为所危害得范围也就更广。合同可能更多地被视为合同各方之间的私事。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金融理财网官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改变他人投资款用途,为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合同罪以及集资罪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社会信任的基础。所以,在法律层面上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一类行为若构成犯罪,最明显的特征也是先决条件就是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分析犯罪人的实际投资用途、资产情况等也就成了案件的突破口。

  同时,个人和机构在投资和资金管理过程中,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确保合规经营,并与投资者建立透明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若确有需要变更投资款用途,也应当与投资人进行友好协商,确保取得投资人的授权,以及不会侵害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正、诚信的金融环境理财案例分析,促进经济的繁荣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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