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入股投资被骗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州中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三件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州中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三件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5月,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入股投资被骗案例、颜某某共同注册成立某公司,注册资本为250万元,其中曾某甲认缴出资额50万元,持股比例占20%。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成立至今未召开过股东大会,未开展业务,股东出资额未认缴到位,现股东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公司陷入瘫痪状态,曾某甲诉至法院,请求解散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甲享有某公司全部股东20%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主体条件。被告某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司法解散公司成为唯一的救济途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故依法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强制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方法,在穷尽其他救济方法之前,不宜适用强制解散公司制度,故法院审理本案时,坚持司法谨慎干预原则,通过查明公司运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及解散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秉承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判决公司解散,最大限度保护了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与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某装修款26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明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某遂诉至法院,以某公司股东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被告,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欠付王某某装修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公司于2017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张某甲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钟某某、张某乙分别认缴出资额750万元,认缴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之前,钟某某等人至今均未缴纳认缴出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王某某作为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理念,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在查明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加速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依法判决未足额出资股东对某公司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提醒中小投资者在设立公司和扩大公司规模时,应当审慎认缴注册资本,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系任某某,股东为任某某、赵某某,其中任某某占股65%,赵某某占股35%(实际占股15%)。2017年6月入股投资被骗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侯某,股东变更为侯某、赵某某,侯某占股65%。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实际控制人仍为任某某。2023年2月,赵某某向侯某及任某某分别邮寄了《查阅公司资料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2016年5月12日起至今的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某公司未作回复。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提交了其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及实际控制人任某某邮寄《查阅公司资料申请书》的证据,已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查阅相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赵某某对某公司相关资料享有知情权,遂判决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入股投资被骗案例。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固有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法定的基础权利,其设置目的是让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入股投资被骗案例、财务等信息,包含了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司股东知情权,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推动完善公司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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