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理财险案例应用分析
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理财保险公司 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 1 年。当年 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车间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 2日~1月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阐述,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终,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导致厂房内设备损失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元,A公司于是向理财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理财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理财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理财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理财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
(1)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理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理财保险中,投保人有权对依法享有他财产权的家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理财保险利益。所以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理财保险利益,理财保险合同有效。
(2)本案的重要是因为租赁合同期满后,理财保险合同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 A 公司在2月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 公司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再者,如果A公司未因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