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宝理财取消了理财诈骗案怎么处理
本期案例为公司法专题中,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
本期案例为公司法专题中,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本案对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种类、程序以及后果等问题开展了具体分析。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股权回购、转让的条件与限制,股东代位诉讼的主体等内容。
2016年5月,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与王某、姚某、董某、马某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华泰公司)。在万宝华泰公司筹建阶段,华胜公司董事长雷某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王某、姚某协助雷某进行企业的设立工作。
2016年6月5日,万宝华泰公司登记成立,雷某任公司董事长,王某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华胜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以一处写字楼办公场所作为出资(该办公场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由公司占用,于2016年10月方登记至公司名下);王某认缴出资150万元,其缴纳的出资是一辆宝马轿车(未经评估验资,王某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姚某认缴出资200万元,首期出资现金100万元;董某以专利权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作价为200万元;马某以其劳务作为出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为50万元。
2018年2月,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业内异常显著,企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同意新增注册资本按照各投资人原有出资比例认缴。华胜公司、王某和姚某提出,为了公司经营的便利,增资应全部为现金,且应在5个工作日内缴足;而董某与马某不同意,要求以新的专利技术作出增资出资。
2019年2月,董某收到了万宝华泰公司将于2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主题是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亨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董某对此坚决反对。
2020年2月,在雷某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伪造了姚某、董某的签名,将姚某、董某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马某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随后马某于2017年5月,在雷某、王某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2020年12月,在华胜公司的授意之下,雷某召开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了针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实施。经查,公司章程对于股权激励并无规定。
首先,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次,王某、董某的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且王某从其出资的汽车转移所有权并且实际移交给公司时起具有股东资格。法律渊源为《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再次,董某从其专利技术权利实际移交给公司时起具有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样地,华胜公司从其作为出资的办公楼交付公司占有时起即具有股东资格。
最后,马某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加油宝理财取消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在2017年1月,董某、马某能否主张王某汽车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董某理财诈骗案怎么处理、马某不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9条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加油宝理财取消了。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确定王某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价值,作为确定王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而该设备出资时的价值后来发生贬值,应当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华胜公司、王某和姚某执意以现金增资,并凭借其多数股权通过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即增资应当全部为现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缴足。董某、马某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作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发展的大方向,为保障公司和所有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及其形成程序作了相应要求理财诈骗案怎么处理。尤其是《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董某、马某无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公司增资决议的形成并无违反《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情形,且华胜公司等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4.若2019年2月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中,形成了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的决议,那么该吸收合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如何进行?
在股东会达成合并的决议后,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
现实实践中,公司吸收合并的最大困难,在于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往往具有反对董事会决议的权利。
董某若对于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事宜坚决反对,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可以在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强制收购。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马某与姚某、董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姚某、董某的签字系由王某伪造,且马某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加油宝理财取消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